《丽水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四张清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根据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和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丽综法办〔2023〕26号)要求,对涉及林业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并编制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根据《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和《浙江省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浙林防〔2022〕5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林业实际制定《“四张清单”》(征求意见稿)。成稿后,于8月2日至9月2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充分论证,确保各项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合用,30天内没有收到修改建议和意见。
二、“四张清单”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
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浙江省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浙林防〔2022〕58号)等政策文件。
三、“四张清单”的框架和基本内容
“四张清单”主要包含四部分内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试行)。
四、“四张清单”重要关键词的诠释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应当纳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对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纳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违法行为,应纳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四)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应纳入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五、其他说明
(一)“四张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为准,予以更新调整。
(二)“四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各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强制裁量情形。
丽水市林业局
2023年9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lyj.lishui.gov.cn/art/2023/9/28/art_1229658202_34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