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林业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发布日期:2023- 09- 28 信息来源: 丽水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单位:丽水市林业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自行恢复界标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初次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经劝阻后及时撤离,对自然保护区未造成影响,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对在风景胜区内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初次在景物和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破坏程度轻微,主动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补救措施,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活动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主动及时停止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并整改到位,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1.《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建立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不符合规定、内容不完整,主动及时进行了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对未完成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因特殊原因,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经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

对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向调入地防疫机构备案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1.《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向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由防治检疫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

对违反林业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单位:丽水市林业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 注

1

对违反林业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单位:丽水市林业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

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林业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贵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

单位:丽水市林业局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查处违反林业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1.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附件:丽水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丽水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