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 02- 13 信息来源: 丽水网 浏览次数: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6年春节、清明、国庆、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6年2月16日—3月11日;   

2026年3月28日—4月12日;     

2026年9月30日—10月7日;   

2026年12月21日—12月23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二)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

(三)炼山、焚烧疫木、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林事用火;

(四)吸烟、野炊、明火取暖照明等;

(五)烧山狩猎、烧蜂窝等;

(六)其它野外用火。

四、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增派人员严防死守。禁火期间全市护林员不得无故缺岗,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或火情,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同时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对违反本禁火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